(2013)林采民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常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林采民初字第92号原告常某,女,1987年3月20日生。委托代理人李安明,河南红旗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男,2013年12月24日死亡。委托代理人王维生、未晓明,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刘某于2013年12月24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常某负担。审 判 长 郝俊杰代理审判员 赵广庆人民陪审员 李建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程晓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