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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绩民一初字第0054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高彩安诉程晓华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绩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绩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彩安,程晓华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绩民一初字第00540号原告:高彩安。委托代理人:胡志泽,安徽胡志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晓华。委托代理人:章熙飞,安徽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彩安诉被告程晓华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程晓华的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彩安对被告程晓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高彩安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 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静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