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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威民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民初字第100号原告董某某,女,汉族,威远县人,农村居民,住威远县。委托代理人叶仲良,威远县龙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曾某某,男,汉族,威远县人,农村居民,住威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诉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晓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晓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