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威民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民初字第100号原告董某某,女,汉族,威远县人,农村居民,住威远县。委托代理人叶仲良,威远县龙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曾某某,男,汉族,威远县人,农村居民,住威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诉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晓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晓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