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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雨民一初字第011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沃尔玛(安徽)商业零售有限公司马鞍山花雨路分店与被告杜红岭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沃尔玛(安徽)商业零售有限公司马鞍山花雨路分店,杜红岭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雨民一初字第01181号原告:沃尔玛(安徽)商业零售有限公司马鞍山花雨路分店,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法定代表人:孔士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炼飞,该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博,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红岭,男,汉族,1976年5月11日生。委托代理人:张有旺,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沃尔玛(安徽)商业零售有限公司马鞍山花雨路分店(以下简称:沃尔玛公司花雨路店)与被告杜红岭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沈北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沃尔玛公司花雨路店诉讼代理人周博,被告杜红岭的诉讼代理人张有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沃尔玛公司花雨路店诉称:被告在2013年4月解除劳动合同前系原告门店总经理,其知悉原告的日常运营及管理细节。被告曾数次签收过公司的《员工手册》、《道德操守规范》、《安全手册》等规章制度。作为总经理有责任和义务确保由其管理的员工按照规章制度办事。但被告在职期间,数次从事严重违反原告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原告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一、被告参与了空买空卖的违纪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并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2012年9月和10月,为了达到虚增公司销售业绩的不正当目的,被告及其他员工共同与公司的供应商合肥永青商贸有限公司、大连佳瑞兴商贸有限公司串通,对猪肚、猪尾、猪耳、蜜桔、榴莲、火龙果等多种商品进行买空卖空。经查核,虚增销售额达305000元。由于上述空买空卖行为,其后果是公司向供应商支付的进货款高于公司通过空买空卖收到的价款,且该虚假交易都是通过刷购物卡完成,导致公司需要就这些根本不存在的交易向银行支付刷卡手续费。公司因为该行为遭受到实际经济损失额达26196.94元。买空卖空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原告有权立即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二、被告存在严重失职的违纪行为,并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害。被告在知晓买空卖空的情况下,既未向公司管理层汇报,也未采取任何纠正或补救措施,构成严重失职。2013年1月6日和8日,被告分别提出大单交易审批申请,在申请邮件中,被告写明“1302档彩页折扣:买贝因美908g冠军宝贝2段/3段加任意米粉立减40元”。但是,其邮件所附的商品明细表中却并没有申请米粉的销售,只申请了奶粉的销售。经批准后分别于2013年1月19日和20日进行了交易,合计销售金额达213864元,为此,上述两笔交易没有按照海报活动进行系统内自动折扣,导致手工折扣无法由供应商补回,额外损失达57430.8元。综上,原告解除与被告劳动合同具有充分的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原告认为,沃尔玛职位说明书对总经理的职责有明确规定,对整个商场的销售负责,保证门店的运行符合标准性和稳定性,被告在发现有异常现象且事先有人电联的情况下未汇报,被告违反了道德操守规范的规定,严重违纪。原告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是依法有效的。故诉请判决确认原告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无义务支付赔偿金278640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杜红岭辩称:原告系违法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被告收到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注明的是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被告既没有参与空买空卖的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行为,也没有严重失职行为。被告认为,一、原告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法律依据,被告没有参与空买空卖行为,被告于2012年9月才转入该店,并于2013年10月休假,电联只说明有资源,没有讲是空买空卖,被告事先不知晓也没有参与;二、被告既没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也没有严重的失职行为,前者是故意且严重,后者是过失且造成严重损失。被告接到的解除劳动合同上说的是被告参与空买空卖行为,但随着案件的审理,原告用严重失职来证明其合法性。民法是禁止反言的。被告同样没有严重失职行为,原告的指责没有证据证明造成了严重损失;三、原告单方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是沃尔玛为关闭效益不好的门店而有步骤的解除劳动合同,类似的事情在其他门店也有发生。经审理查明:2000年3月21日,杜红岭入职沃尔玛公司工作,此后连续在多个公司下属门店任职。2012年9月1日,杜红岭被调入沃尔玛公司花雨路店工作,双方订立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工作岗位为营运部总经理,合同期为无固定期限,月基本工资9915元;合同还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根据沃尔玛职位说明,总经理的职责主要是“组织制定商场销售计划,实现数字化管理,在销售、毛利、库存、费用等方面达到预算,为制定促销、陈列、订货等计划提供指引,并监督实施、及时调整,以确保所属部门100%达到销售目标”;“严格遵从公司营运标准的贯彻方针,监督店内员工的具体实施,从而确保店内运作的标准性、稳定性”等。同时,对于总经理的日常管理均规定有详细流程。沃尔玛员工手册规定了工作制度,其中人事制度中对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和严重失职情况下解聘的情况作出了规定,如不诚实行为或不坚持诚信原则;伪造公司记录,如财务报表、销售数据、商品价格等;严重违反业务操作流程,如大单购物程序、变价程序等,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2012年10月,沃尔玛公司已经出现销售人员空买空卖的情况,公司遂进行调查核实,据该公司部门主管濮民椿陈述,2012年9月,采购人员提出销售不好,要求其与供应商采取空买空卖,通过“过机”(刷卡)伪造销售业绩,该行为的执行其曾向杜红岭汇报。同年12月14日,杜红岭在陈述书中称其不知道肉和水果的异常销售,是在其休假时发生的,鲜食分区主管打电话告知其空买情况,其知道时已经“过机”部分销售,就没有让他们再做这样的事情了。2013年1月6日和8日,杜红岭分别提出大单交易审批申请,在申请邮件中,被告写明“1302档彩页折扣:买贝因美908g冠军宝贝2段/3段加任意米粉立减40元”。但是,其邮件所附的商品明细表中却并没有申请米粉的销售,只申请了奶粉的销售。根据沃尔玛公司大单销售和商品预售规定,大单必须严格按照大单审批权限进行各等级的审批。2013年4月17日,经通知工会,沃尔玛花雨路店向杜红岭发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书面通知,以申请人在合同履行期间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决定与杜红岭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杜红岭认为,沃尔玛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向马鞍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沃尔玛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78640元。2013年8月31日,该委员会认为杜红岭参与空买空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证据不足,作出裁决,沃尔玛公司支付杜红岭赔偿金278640元。沃尔玛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以及沃尔玛公司花雨路店提举的入职状况表、劳动合同、员工手册、道德操守规范、工会签收回执、仲裁裁决书等;杜红岭提举的身份证复印件、企业工商登记查询回执、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工资发放表、转职工资确认书二份、杜红岭休假记录和批准邮件、奶粉大单审批邮件和审批单等证据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杜红岭与沃尔玛公司花雨路店系劳动合同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以及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约定,用人单位行使单方解除权必须具备法定的解除情形。2013年4月17日,沃尔玛公司花雨路店通知杜红岭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其理由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杜红岭是否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因用人单位做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杜红岭作为用人单位的运营部总经理,在明知下属有空买空卖行为的情况时,没有及时制止和向上级汇报,对下属的违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因为空买空卖系不诚实的行为,直接导致伪造公司销售数据记录,故杜红岭行为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杜红岭违反大单交易审批规定的失职行为也违反了工作制度,虽然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不以是否造成经济损失为前提,但均符合沃尔玛公司《员工手册》7.2.4条规定。综上,沃尔玛公司花雨路店诉请确认其解除与杜红岭的劳动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沃尔玛(安徽)商业零售有限公司马鞍山花雨路分店于2013年4月17日与杜红岭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杜红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沈北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魏凌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