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晋执字第002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王敬涛与高星浩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敬涛,高星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晋执字第00281号申请执行人王敬涛.被执行人高星浩,申请执行人王敬涛与被执行人高星浩买卖合同欠款一案,本院作出(2011)晋民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高星浩给付王敬涛货款59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高星浩负担。判决生效后,已执行20000元,剩余39000元及利息和案件受理费未能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敬涛于2013年8月1日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金融及房产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及其它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晋执字第28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执行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1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永定审判员 聂文刊审判员 尹双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占世2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