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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凤民二初字第004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刘芹与美如意帽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凤民二初字第00414号原告:刘芹,女,汉族,1974年3月21日出生,私营企业主,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代理人:王传春,安徽皖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家港美如意帽业有限公司。(杨舍镇)。法定代表人:宋海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亚军,江苏颐华(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芹与被告张家港美如意帽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芹于2013年12月31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被告张家港美如意帽业有限公司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72元,减半收取4636元,由原告刘芹承担。审 判 长  赵 燕审 判 员  丁 伟人民陪审员  陈宗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