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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皋执字第26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钱建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建华,管永清,南通广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2013年月日核槁:2013年月日主办单位和拟稿人:执行局2013年月日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皋执字第2622号申请执行人钱建华。委托代理人龚海祥(特别授权)。被执行人管永清。被执行人南通广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白蒲镇钱园村2组。法定代表人管永清,经理。关于钱建华与管永清、南通广运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皋白民初字第02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3年07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7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2200元,执行费9900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杨益非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到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表示被执行人管永清长期外出,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汤雪飞执行员  陈 俊执行员  杨益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许建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