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三执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洪素荣申请执行刘世良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素荣,刘世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三执字第47号申请执行人洪素荣,女,汉族,住三台县新生镇。被执行人刘世良,男,汉族,住三台县潼川镇。本院的(2013)三民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6条、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刘世良的银行存款242016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向永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