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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中民三终字第0293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长沙华联兴业物业有限公司与长沙盛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长沙盛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沙华联兴业物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中民三终字第029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人民西路186号新青年公寓301房法定代表人阳世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陶大军,湖南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黎亚妮,湖南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沙华联兴业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人民西路186号新青年公寓3楼法定代表人李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曾秀伟,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伍贤华,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长沙盛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长沙华联兴业物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2)芙民初字第8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2)芙民初字第85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周 坤审判员 熊 伟审判员 罗芳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