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辽县民初字第019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原告于增慧诉被告肖琦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增慧,肖琦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辽县民初字第01914号原告:于增慧,男,197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德惠市人,个体业主。委托代理人:刘玉军,女,197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内蒙古人。被告:肖琦,男,33岁,汉族,个体车主。原告于增慧诉被告肖琦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增慧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增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增慧负担。审 判 员 闵雪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刘秋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