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临催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杭州临安鑫华塑料化工有限公司、竺新苗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杭州临安鑫华塑料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临催字第33号申请人:杭州临安鑫华塑料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竺新苗。申请人杭州临安鑫华塑料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0月24日在法制日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于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出票人为临安春光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临安堂胜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临安市信用联社高虹信用社、票面金额为20000元、票据号码为4020005121561390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笑庆人民陪审员 贾爱玲人民陪审员 詹 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邹家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