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泌刑初字第0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2-25
案件名称
郭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来红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泌刑初字第019号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来红,又名郭来江,男,1967年1月10日生于河南省上蔡县,居民身份证编号:412825196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河南省上蔡县,住河南省上蔡县东岸乡路口村。2013年12月10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在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3)8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来红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闫士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来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2月9日22时40分,被告人郭来红驾驶一辆无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泌阳县驻南公路下碑寺周庄道班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所公(驻)鉴(乙醇)字(2013)1073号鉴定书:被告人郭来红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80.96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来红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陈献成证言,泌阳县公安局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驾驶证查询结果、查获经过,经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所公(驻)鉴(乙醇)字(2013)1073号鉴定书,抽血照片,被告人郭来红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来红违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己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郭来红认罪态度较好,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来红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10日起至2014年2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成星广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柯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