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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新民初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龙岩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董垦、张鼎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岩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垦,张鼎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新民初字第330号原告龙岩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登高中路19号。法定代表人李建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谭建斌,男。被告董垦,女。被告张鼎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岩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董垦、张鼎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岩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岩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龙岩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章    华二〇一三年���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邓婷婷(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