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宜珙民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赵泽强与高志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泽强,高志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珙民保字第11号原告赵泽强。被告高志斌。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泽强与被告高志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高志斌在珙县巡场农村信用社的存款12000.00元。因原告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未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泽强的财产保全申请。审判长 黄富久陪审员 罗跃平陪审员 肖元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