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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珙民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赵泽强与高志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泽强,高志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珙民保字第11号原告赵泽强。被告高志斌。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泽强与被告高志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高志斌在珙县巡场农村信用社的存款12000.00元。因原告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未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泽强的财产保全申请。审判长  黄富久陪审员  罗跃平陪审员  肖元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