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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民一终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高君与高涛、杜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涛,高君,杜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民一终字第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涛,居民。委托代理人范红岗,肥城誉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君,居民。原审被告杜霞,居民。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高涛与被上诉人高君,原审被告杜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3月20日出具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上诉人高涛缴纳上诉费,上诉人高涛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本院认为,应按上诉人高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高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安广审 判 员  郄延亮代理审判员  李 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袁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