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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乐民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赵京璞与崔柱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京璞,崔柱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乐民初字第58号原告赵京璞。被告崔柱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京璞诉被告崔柱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扣押被告所有的鲁V×××××号小型货车一辆,刘艳华自愿提供其所有的楼房一套(房权证号:鲁潍昌房权证乐私01字第××号)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所有的鲁V×××××号小型货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学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郄本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