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4-09
案件名称
窦海靖与李云飞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海靖,李云飞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民初字第13号原告窦海靖,女,汉族,生于1987年7月22日。被告李云飞,男,汉族,生于1987年7月3日。原告窦海靖诉被告李云飞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窦海靖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窦海靖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窦海靖负担。审判员 胡燕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胡晗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