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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4-09

案件名称

窦海靖与李云飞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海靖,李云飞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民初字第13号原告窦海靖,女,汉族,生于1987年7月22日。被告李云飞,男,汉族,生于1987年7月3日。原告窦海靖诉被告李云飞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窦海靖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窦海靖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窦海靖负担。审判员  胡燕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胡晗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