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云执字第155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两山口信用社与刘彤、王延义、刘洪军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两山口信用社,刘彤,王延义,刘洪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云执字第1553号申请执行人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两山口信用社,住所地徐州市城南经济开发区104国道北。法定代表人李向阳,该社主任。被执行人刘彤。被执行人王延义。被执行人刘洪军。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两山口信用社与刘彤、王延义、刘洪军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公证处作出的(2012)徐铜证执字第59号公证债权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规定的限期内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一直没有到庭,亦未主动履行义务。2、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经查除被执行人刘彤有抵押车辆并经本院查找未果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3、与本案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谈话,其无法进一步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了各项执行措施,暂时无法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公证处作出的(2012)徐铜证执字第59号公证债权文书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祖庆锋执 行 员 刘卫东人民陪审员 冷旭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赵博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