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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法民初字0644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1-1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明与被告车怀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车怀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法民初字06449号原告张明。被告车怀平。委托代理人姚文彬,重庆市长寿区葛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与被告车怀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明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车怀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张明负担。审判员  杨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邓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