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昆刑执字第2483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9-06-27
案件名称
周世辉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周世辉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昆刑执字第24835号罪犯周世辉,男,199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禄劝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五华监狱服刑。罪犯周世辉曾因犯抢劫罪,于二〇〇八年十月十四日被安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在缓刑期间又犯新罪,被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作出(2010)安刑初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撤销缓刑,以被告人周世辉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加原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数罪并处,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五华监狱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周世辉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周世辉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七次,特殊表扬一次,被评为二〇一二、二〇一三年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该犯系主犯、赎罪并罚、缓刑期间又犯罪。上诉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周世辉华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世辉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09年8月23日起至2015年9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审判员赵敏代理审判员 张 作 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尹 卫 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