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巢刑初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唐X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X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巢刑初字第00025号公诉机关巢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X,男,1976年4月29日出生于安徽省巢湖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被告人唐X因犯强奸罪,于1999年7月6日被原安徽省巢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2年5月31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3年5月24日被巢湖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我院于2013年12月18日对其决定逮捕,2013年12月23日由巢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巢湖市看守所。巢湖市人民检察院以巢检刑诉(2013)3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X犯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巢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5月26日,被告人唐X从陈XX经营的铭悦车行租赁一辆车牌号为皖QZM5**的江淮同悦三厢轿车。同年10月13日,被告人唐X伪造该车车主杨XX身份证并谎称该车为其所有,将该车非法质押给吴XX得款25000元。之后被告人唐X一直未归还欠款将车赎回。经鉴定,车牌号为皖QZM5**的江淮同悦三厢轿车价值44408元。案发后,该车已追回发还陈XX,非法所得25000元也已发还吴XX。上述事实,被告人唐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害人陈XX、吴XX的陈述、租赁合同、皖Q-ZM5**江淮轿车信息及购车发票、价格鉴定结论书、巢湖市居巢区铭悦车行营业执照、伪造的杨XX身份证复印件、被告人唐X出具的借据、皖Q-ZM5**江淮轿车清单、扣押退赃款清单、发还退赃款清单、情况说明、抓获经过、(1999)巢中法刑终字第51号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予科刑。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唐X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唐X已全部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X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23日起至2014年3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丁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赵静附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