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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成刑执字第59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成爱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成爱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成刑执字第590号罪犯王成爱,女,197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盘县珠东村人,文化程度小学,现在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服刑。四川省理塘县人民法��于2009年9月24日作出(2009)理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成爱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起于2009年6月28日止于2013年6月27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期间,四川省甘孜州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10月26日以原审人民法院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为由向甘孜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甘孜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7日作出(2009)甘中刑再终字第02号再审决定,指令四川省理塘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成爱犯抢劫罪一案进行再审,罪犯王成爱于2010年4月1日被四川省理塘县人民法院解回再审,四川省理塘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0日作出(2010)理刑再初字第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成爱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起于2009年6月28日止于2020年6月27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6月4日解回收监。刑罚执行��间,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3日作出(2012)成刑执字第249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减刑后刑期止于2019年6月27日。执行机关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于2013年12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并将减刑的证据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及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建议对期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40分。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执行。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罪犯王成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减刑后刑期至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 伟审判员 牟世清审判员 张 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