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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山民二初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林祖均与陆发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祖均,陆发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山民二初字第00017号原告林祖均,男,62岁,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被告陆发财,男,52岁,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新城社会法庭于2013年10月25日受理。经调解,双方纠纷已解决,原告林祖均于2013年12月27日提出撤诉申请,并要求本院予以确认。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纠纷已解决,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祖均撤回起诉。审判员  康福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司少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