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山民二初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林祖均与陆发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祖均,陆发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山民二初字第00017号原告林祖均,男,62岁,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被告陆发财,男,52岁,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新城社会法庭于2013年10月25日受理。经调解,双方纠纷已解决,原告林祖均于2013年12月27日提出撤诉申请,并要求本院予以确认。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纠纷已解决,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祖均撤回起诉。审判员 康福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司少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