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民初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平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盛朝宇、赵国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盛朝宇、赵国青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279号原告平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告盛朝宇、赵国青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盛朝宇、赵国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盛朝宇、赵国青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盛朝宇、赵国青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瑞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 关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