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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民初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平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盛朝宇、赵国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盛朝宇、赵国青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279号原告平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告盛朝宇、赵国青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盛朝宇、赵国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盛朝宇、赵国青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盛朝宇、赵国青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瑞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 关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