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鱼民初第179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胡成英与李军、张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成英,李军,张侠,王士(世)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鱼民初第1792号原告胡成英。被告李军。被告张侠。被告王士(世)峰。被告王士峰委托代理人董亮、杜康,临沂天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成英与被告李军、张侠、王士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成英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成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胡成英负担。审判员  张法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