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晋总民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13-168号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臭货,王秋军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晋总民初字第168号原告王臭货,男,194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晋州市总十庄村人,身份证号:13232219410828031X。委托代理人王会坡,男,196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系原告之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身份证号码:132322196612110298被告王秋军,男,1963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晋州市总十庄村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臭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志永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智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