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莲民三初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原告伊X诉被告宋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X,宋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莲民三初字第00049号原告伊X,男,1954年4月26日出生,满族。被告宋XX,女,195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原告伊X与被告宋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伊X、被告宋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80年结婚,婚生女伊X现年32岁。原、被告婚后性格不合,经常发生矛盾,2009年因单位分房子装修,原告和单位女同事在装修中互相帮忙引起被告误会,甚至互相打骂,被告也多次到原告单位闹事,导致双方关系恶化。自打架事件发生后,2010年10月原告从家里搬出至今和母亲一起生活。原、被告主要家庭财产是三处房产,位于本市书院门拆迁改造回迁安置住房一套、门面房一套,因这两套房子尚欠付19万余元的房款,所以房产证没有办理。后因原、被告协商将两房给女儿,向开发商出具委托书同意将房产证办到女儿名下,但后来觉得不妥,要求开发商先不予办理。红光路新西钢小区10号楼XX室112平方米房是原、被告婚后购买的经济适用房,该房子单位正在办理房产证。原告同意该三套房子由被告挑选两套,剩余一套归原告居住。现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家庭财产;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被告结婚三十多年,共同度过艰辛时期。位于书院门的房产已协商归到女儿名下,过户费用女儿已经交纳,现与原、被告没有关系。新西钢小区的房子是原、被告婚后共同购买,至今没有办理房产证。原告名下有一辆福克斯轿车,是单位车改的车,原、被告出资4万多元。现原告背叛被告与第三者有染,其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79年8月14日登记结婚,1981年2月14日生一女伊X。原、被告婚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近年,被告认为是原告在外有第三者影响双方感情及生活,对此原告认可。现原告主张离婚,被告坚决不同意。上述事实,(2013)莲民一初字第00349号民事判决书、病历、体检报告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自主结婚,多年来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是双方缺乏沟通所致。现原告存在过错,其起诉离婚,被告坚决不予同意,故对原告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今后双方应互让互谅,加强沟通,彼此关心,努力化解矛盾,增进感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伊X要求与被告宋XX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后,由原告伊X承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 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红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