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临刑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左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台临刑初字第6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左某。2013年12月9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13)12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左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宣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左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2月8日晚,被告人左某在临海市杜桥镇松山村饮酒后无证驾驶浙J×××××号小型轿车至杜桥镇汾西村7-108号前路段,碰撞李将志停放在路边的浙J×××××小型轿车。李将志报警,被告人左某被查获。经送医院抽血检验,被告人左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7mg/100ml。上述事实,被��人左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章某、李将志的证言,被告人左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归案经过说明、接警单、现场勘查笔录及图片、呼气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录像光盘、物证检验报告、驾驶证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有关身份信息及查询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左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左某无证醉酒驾驶车辆肇事致他人财物损失,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左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9日起至2014年2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金海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章永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