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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邻水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原告孟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邻水民初字第6号原告孟某某,男,汉族,生于1972年2月1日。委托代理人甘某某,四川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女,汉族,生于1979年8月15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某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孟某某负担。审判员  何兵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胡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