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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舟定执民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朱伟成与孙春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伟成,孙春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舟定执民字第83号申请执行人朱伟成。被执行人孙春燕。本院在执行朱伟成与孙春燕(2014)舟定执民字第8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银行无存款,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房子已被抵押拍卖,申请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为此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舟定执民字第8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艳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林妙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桃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