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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兴古民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0-21

案件名称

兴文县房地产交易中心与罗从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文县房地产交易中心,罗从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兴古民初字第41号原告兴文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委托代理人杨宗桥,四川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从均。原告兴文县房地产交易中心与被告罗从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0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兴文县房地产交易中心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兴文县房地产交易中心以拟与被告罗从均协商解决争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文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兴文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承担。审判员  郑玉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耀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