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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山法执字第00017-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孙玉华与谢向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玉华,谢向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山法执字第00017-3号申请执行人孙玉华,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谢向燕,女,汉族,居民。本院于2012年12月18日作出(2012)山民初字第003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谢向燕在城关城关信用社有工资账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谢向燕在城关城关信用社开设的工资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明俭审判员  赵 虎审判员  薛怀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昌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