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民初字第00137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程付平与冯合芹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付平,冯合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001376号原告程付平,男,196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冯合芹,女,196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程付平诉被告冯合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程付平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核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付平撤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程付平负担。审 判 长 魏志强审 判 员 平国良人民陪审员 李东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卫法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