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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民初字第00137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程付平与冯合芹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付平,冯合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001376号原告程付平,男,196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冯合芹,女,196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程付平诉被告冯合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程付平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核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付平撤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程付平负担。审 判 长  魏志强审 判 员  平国良人民陪审员  李东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卫法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