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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禹民二初字第62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原告杨帅诉被告赵晓峰、王晓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帅,赵晓峰,王晓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禹民二初字第626号原告杨帅,男,生于1980年,汉族,住禹州市。委托代理人连宏伟,男,生于1972年,汉族,住禹州市。被告赵晓峰,男,生于1981年,汉族,住禹州市。被告王晓惠,女,生于1983年,汉族,住禹州市。原告杨帅诉被告赵晓峰、王晓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帅的委托代理人连宏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晓峰、王晓慧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于2012年11月20日作出(2012)禹民二初字第626-1号民事裁定,对被告赵晓峰、王晓慧的财产依法采取了保全措施。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帅诉称,2011年11月15日,被告赵晓峰借我现金250000元,��出具借条一份,现经我多次追要,被告赵晓峰至今未予偿还,被告赵晓峰与被告王晓慧系夫妻关系,该笔债务系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应为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应共同偿还。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50000元及利息。被告赵晓峰、王晓慧缺席未答辩。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2011年11月15日赵晓峰所写借据一份,证明被告赵晓峰向原告借款250000元的事实。2、二被告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该笔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人共同偿还。被告赵晓峰、王晓慧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认为,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15日,被告赵晓峰向原告杨帅借款25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后经原告追��,被告未还款,原告起诉来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5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赵晓峰借原告款250000元未还,原告杨帅要求被告赵晓峰偿还借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的利息,由于双方未约定,利息可从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被告王晓慧与被告赵晓峰系夫妻关系,该笔借款系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二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赵晓峰与原告杨帅之间明确约定上述借款系被告赵晓峰个人债务,亦不能证明二被告之间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依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了约定,故被告赵晓峰借原告款,应认定为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晓峰、王晓慧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杨帅借款2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11月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本案受理费5050元,保全申请费1750元,共计6800元,由被告赵晓峰、王晓慧负担,暂由原告杨帅垫付,待二被告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孟金��审 判 员 :胡 伟霞人民陪审员 :张 东坡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康 晓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