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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临民初字第17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陈荣森与周屯飞、包祖卫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荣森,周屯飞,包祖卫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临民初字第1728号原告:陈荣森。委托代理人:许德兴,浙江崇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屯飞。被告:包祖卫。上列两被告委托代理人:王海芬,浙江昶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荣森为与被告周屯飞、包祖卫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3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原告陈荣森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荣森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荣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72元,减半收取2136元,由原告陈荣森负担。审 判 长  朱向荣人民陪审员  葛丰满人民陪审员  陈美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金霜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