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临民初字第17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陈荣森与周屯飞、包祖卫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荣森,周屯飞,包祖卫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临民初字第1728号原告:陈荣森。委托代理人:许德兴,浙江崇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屯飞。被告:包祖卫。上列两被告委托代理人:王海芬,浙江昶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荣森为与被告周屯飞、包祖卫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3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原告陈荣森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荣森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荣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72元,减半收取2136元,由原告陈荣森负担。审 判 长 朱向荣人民陪审员 葛丰满人民陪审员 陈美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金霜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