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执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彭希羽与黄伟合作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查封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希羽,黄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执字第27号申请执行人彭希羽。被执行人黄伟。彭希羽与黄伟合作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南市民二终字第2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查明,位于南宁市邕宁区新兴街20号房产系黄伟名下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黄伟名下位于南宁市邕宁区新兴街20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邕房权证字第××号)。二、查封期限为贰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何明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谭雪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