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益赫民二初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2-1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姜某某、舒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姜某某,舒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益赫民二初字第433号原告李某某,男,1949年*月**日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康复南路**号,身份证号码432**********2075。委托代理人李曼华,湖南银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姜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黄材镇新街社区黄宁路*号,身份证号码4301**********1418。被告舒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康复南路**号,身份证号码4323*********924。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姜某某、舒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635元,减半收取4817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佑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