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舞民初字第13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关克阳与被告杨二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克阳,杨二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舞民初字第1337号原告关克阳,男,生于1975年11月6日。被告杨二厚,男,4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关克阳与被告杨二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关克阳已双方和解为由,于2013年12月3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克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关克阳承担。审判员 李红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军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