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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一中民终字第007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臧某甲诉杨某甲离婚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臧某甲,杨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一中民终字第00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臧某甲,男,1981年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朝阳区,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王玉珍,天津市和平区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甲,女,1983年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代理人刘忠义,天津同文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凤慧,天津同文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臧某甲因离婚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55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上诉人的户籍所在地在北京市朝阳区,工作和居住均在该地区,天津市和平区河沿路卫华里XXX号虽有申请人购买的房屋一套,但不是经常居住地。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本案应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婚后共同居住在南开区万德庄大街新都大厦XXX,上诉人臧某甲离开该处未超过一年,故该处应认定为双方经常居住地,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无误,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殷 焱代理审判员  张炳正代理审判员  刘剑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薛东超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