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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望执字第59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彭智明、严某与被执行人雷锋镇桥头铺村桥头片袁家冲组(2013)望执字第592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智明,严某,雷锋镇桥头铺村桥头片袁家冲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望执字第592号申请执行人彭智明。申请执行人严某。法定代理人彭某。被执行人雷锋镇桥头铺村桥头片袁家冲组。负责人彭红旗,组长。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3)望民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于2013年9月23日向被执行人雷锋镇桥头铺村桥头片袁家冲组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雷锋镇桥头铺村桥头片袁家冲组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雷锋镇桥头铺村桥头片袁家冲组至今仍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雷锋镇桥头铺村桥头片袁家冲组的银行存款6.6万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基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 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