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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富商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7-23

案件名称

吴榴波与张红丹、蒋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榴波,张红丹,蒋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富商初字第112号原告:吴榴波。委托代理人:闻华。被告:张红丹。被告:蒋祎。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吴榴波诉被告张红丹、蒋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倪海祥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红丹、蒋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榴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榴波撤回对被告张红丹、蒋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共计3670元,由原告吴榴波负担。审 判 员 何建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许珊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