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富商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7-23
案件名称
吴榴波与张红丹、蒋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榴波,张红丹,蒋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富商初字第112号原告:吴榴波。委托代理人:闻华。被告:张红丹。被告:蒋祎。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吴榴波诉被告张红丹、蒋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倪海祥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红丹、蒋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榴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榴波撤回对被告张红丹、蒋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共计3670元,由原告吴榴波负担。审 判 员 何建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许珊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