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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晋民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谢丽珠与邱谢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谢丽珠,邱谢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4)晋民保字第2号原告谢丽珠,女,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告邱谢晶,男,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丽珠与被告邱谢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谢丽珠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邱谢晶所有的坐落于福州市晋安区桂梅小区4座405单元的房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邱谢晶所有的坐落于福州市的房屋所有权。二、冻结担保人谢依嫩所有的坐落于福州市的房屋所有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 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玉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