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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源执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李成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成美,魏继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源执字第89号申请执行人:李成美。被执行人:魏继亮,成年。本院在执行李成美与魏继亮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中,即本院作出的(2013)源民初字第909号民事判决一案中,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现已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4)源执字第89号案件执行完毕。执行员  杨本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蓝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