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袁民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张冬秀与陈余良离婚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袁民保字第7号申请人:张冬秀,女。被申请人:陈余良,男。申请人张冬秀因欲与被申请人陈余良离婚,为防止被申请人陈余良转移财产,申请人张冬秀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陈余良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宜春市泰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以其公司财产为申请人张冬秀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冬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余良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彭小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