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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民初字第144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王玉芬与郑棋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芬,郑棋洲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民初字第1443号原告王玉芬。委托代理人韩小梅。被告郑棋洲。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芬诉被告郑棋洲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郑棋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为250元,由原告王玉芬负担。审 判 长  朱红雷人民陪审员  杜秀丽人民陪审员  谢昌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吴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