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民初字第144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王玉芬与郑棋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芬,郑棋洲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民初字第1443号原告王玉芬。委托代理人韩小梅。被告郑棋洲。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芬诉被告郑棋洲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郑棋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为250元,由原告王玉芬负担。审 判 长 朱红雷人民陪审员 杜秀丽人民陪审员 谢昌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吴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