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皋民初字第239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蒋继军与钱小龙、程小莉、华安财产保险滚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继军,钱小龙,程小莉,华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民初字第2398号原告蒋继军。被告钱小龙。被告程小莉。被告华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因需补充证据,原告蒋继军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蒋继军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继军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学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荣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