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执裁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韦军与被执行人韦大肯交通肇事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军,韦大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裁字第296号申请执行人韦军。被执行人韦大肯。委托代理人蒙宇兰。申请执行人韦军与被执行人韦大肯交通肇事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1年8月9日作出的(2001)河法民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予以立案,立案号为(2013)金执字第296号。申请执行标的为赔偿款27207元及其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12月2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韦军同意被执行人韦大肯给付其57000元后,本案即终结执行���现被执行人韦大肯已将57000元一次性付清给申请执行人韦军,本案已全部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1)河法民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班晨瑞审 判 员 谭 津代理审判员 覃云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何芳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