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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旬执字第0044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吴治坡申请执行旬阳县蓝天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动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治坡,旬阳县蓝天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旬执字第00443号申请人吴治坡,男,1986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陕西省旬阳县人。被执行人旬阳县蓝天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温常明,公司经理。吴治坡申请执行旬阳县蓝天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动纠纷一案,陕西省旬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旬劳仲案字(2012)006号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9月1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款为:2012年9月至2013年9月的伤残津贴11258.64元,2013年度之前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旬阳县蓝天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按申请人的要求,已将2012年9月至2013年9月的伤残津贴11258.64元交法院,已发还申请人;2013年度之前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由旬阳县蓝天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直接向旬阳县社会养老保险服务中心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旬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旬劳仲案字(2012)006号裁定书的执行。执行费70.00元,由被执行人旬阳县蓝天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梁 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玉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