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桓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王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桓刑初字第8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1980年3月1日出生于山东省桓台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桓台县看守所。桓台县人民检察院以桓检公诉刑诉(2013)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桓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晓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自2007年至案发,被告人王某到桓台县城标广场、兴桓路桓台县中医院路段、淄博商厦、桓台县唐山镇旭泰建材厂等地多次实施盗窃,盗窃地埋电缆、下水道井盖、DVD光碟等物品一宗,盗窃数额13038元。2013年5月23日,被告人王某到桓台县唐山镇旭泰建材厂盗窃铝合金门窗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2007年夏天,被告人王某到桓台县城标广场处,多次盗窃该广场草坪内的VV3*16+1*10型地埋电缆共计110米,总价值4620元。2、2008年的一天凌晨,被告人王某到桓台县兴桓路桓台县中医院路段,盗窃4个铁制检查井井盖,总价值832元。3、2008年夏天,被告人王某多次到桓台县北城小区,盗窃小区内下水道井篦子共计15个,价值792元。4、2008年夏天,被告人王某多次到桓台县中医院病房楼八楼闲置病房内盗窃铝合金窗扇12个,价值437元。5、2009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到利群集团淄博购物广场五楼,盗窃《大宅门》、《康熙王朝》、《雍正王朝》DVD光碟各一套,价值502元。6、2009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到利群集团淄博购物广场五楼家电部,盗窃步步高987KDVD影碟机一台,价值498元。7、2009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到淄博商厦有限责任公司负一层音像制品区,盗窃《三国演义》、《水浒传》、《西游记》DVD光碟各一套,价值425元。8、2009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到淄博商厦有限责任公司四楼爱书人音像柜台,盗窃《拯救大兵瑞恩》、《天使与魔鬼》、《虎胆龙威》、《虎胆龙威》(二)DVD光碟各一套,价值180元。9、2013年5月中旬至2013年5月23日期间,被告人王某多次到桓台县唐山镇旭泰建材厂内,盗窃车间铝合金窗户11个,价值4752元。10、2013年5月23日,被告人王某到桓台县唐山镇旭泰建材厂,盗窃2个铝合金门窗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被盗的2个铝合金门窗价值864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战某、于某等人证言;书证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鉴定意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等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王某部分盗窃系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因盗窃桓台县唐山镇旭泰建材厂铝合金门窗被抓获后,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多笔盗窃犯罪事实,且坦白供述部分罪行较重,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3日起至2014年1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毕颖超审 判 员 吕军红代理审判员 刘 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于璐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