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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城法刑初字第113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江某某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佛城法刑初字第1135号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江某某,男,1994年12月15日生于广东省廉江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3年8月2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同年9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辩护人杨代,广东东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3]12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某某犯抢劫罪,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肖南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江某某及其辩护人杨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1日21时25分许,被告人江某某在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永安路东方广场西门附近的公交车站见被害人庄某某手持一部三星牌I9500型号手机(价值人民币3690元),便趁机夺取该手机。得手后,被告人江某某在被民警追捕过程中为抗拒抓捕,手持一把水果刀进行威胁,后被当场抓获,并被缴获上述手机和水果刀。破案后,公安机关将手机发还给被害人庄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庄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洪某某、陈某某、林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被扣物品照片,发还清单,佛山市禅城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禅价鉴[2013]00095号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意见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江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690元,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江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江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四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以被告人江某某认罪态度好为由请求从轻处��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第(4)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江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1日起至2016年8月20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金淋云人民陪审员  肖 芳人民陪审员  余露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泳蕾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五��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条文五、关于转化抢劫的认定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1)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来自